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学校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生公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各学院负责学生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宿舍内的防火检查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检查和处理;公寓管理部门在学校消防安全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校范围内的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演练以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公寓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做到“三懂”、“三会”:懂本公寓的火灾危害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处理险兆事件;会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火警电话119)。学校定期对相应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第五条 学生公寓室内外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电气线路的敷设、安装和维修应由持有上岗证的正式电工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单位和个人如需在公寓内敷设电气线路,应向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出具学校准许敷设的相关证明或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在学生公寓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应持有上岗证。
第七条 学生公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学生公寓走廊、楼梯、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堆放物品。
第八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存放和使用以下四类违禁器具:(1)各种以油、气、乙醇、炭等为燃料的加热器具,包括但不限于酒精炉、煤油炉、煤气炉等;(2)各种大功率发热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热得快、电饭锅、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等;(3)各种以油、气、乙醇、炭等为燃料的明火照明器具,包括但不限于蜡烛、酒精灯、煤气灯等;(4)各种防限电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防限电插排等。
第九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吸烟,严禁在楼内焚烧废纸、废物和其它物品。
第十条 学生公寓按配置标准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随意破坏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宿舍人员离舍时,应拔掉连接到电源插座上的用电设备,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没收用电设备。
第十二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按照《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