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学校成功举办宪法日晨读活动

发布时间:2023-12-0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意识与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能力,让更多的同学了解宪法、尊重宪法、遵守宪法,提高同学们的法治意识,我校开展学习宪法晨读活动,让宪法知识更加生动、形象地传播给广大同学,提高同学们的宪法意识和法治精神。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23年12月4日,我国迎来第十个国家宪法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四十一周年,进一步宣传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山东女子学院在图书馆南巾帼广场组织了宪法晨读活动,活动分为升旗仪式,入团仪式,宪法晨读三个环节,来自12个学院的84名同学参加了此次晨读。

宪法晨读内容:

紧紧围绕党的各项战略部署凝心聚力、建言献策,提供更多促改革、抓落实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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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们规范行为、保障权益的基础。此次宪法晨读活动是女院学子对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积极响应,不仅增强了青年学生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信仰,也深植了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引导青年学生争做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