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1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勤工助学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内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在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各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组织实施、教育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要加强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综合育人效应,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要教育引导学生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岗位工作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相冲突。

(二)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涉及学校机密和重要数据、信息的工作,避免出现泄密、信息错误等情况而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旨在协助各部门工作顺利开展,但不能替代教职工的本职工作,各单位须精准核定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需求数,坚持按需申报岗位,工作内容应为协助工作人员从事事务性辅助工作,严禁让学生从事与岗位业务无关的工作。

(四)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的12月底向学生工作处提交下一年的用工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设岗。

第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工作时长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其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学校发布的勤工助学岗位,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二)学院审核。各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研究同意后在网上申请流程上签署意见。

(三)岗位面试。用人单位对应聘学生进行岗位面试,确定人员名单,在网上申请流程上签署意见。

(四)报备上岗。用人单位将确定的学生名单网上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即可通知学生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  经过批准上岗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学期。

第十四条  临时岗位申请审批程序参照固定岗位进行。临时岗位须由用人单位随时提出设岗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岗位管理

(一)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严格按照“一人一岗”执行。一名学生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含)以上勤工助学岗位。

(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勤工助学学生,若学生确实不适合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应提前一周告知学生,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应及时向用人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连续一周无故不上岗,视为自动放弃勤工助学;中途因故需要停止勤工助学的,应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离岗前的工资按实际情况发放。

(四)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等要求的,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明确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内容、操作规程、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切实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

第十七条  工作考核

(一)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考核工作,要按照岗位制定考核要求,加强学生日常考勤,真实客观、公平公正地落实岗位考核工作。

(二)勤工助学按月进行考核,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三)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底完成本月勤工助学考核工作,将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学生勤工助学工资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及时发放,各用人单位应确保考核工作的时效性,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对多次出现未及时报送材料的用人单位,学校将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检查、考核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情况,不定期抽查岗位管理情况,对于虚设岗位或瞒报工时的单位,报由学生资助工作组决定终止其岗位的设置。

 

第六章  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其酬金来源于学校按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酬金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正常工作日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时长为20小时,每小时酬金标准参考济南市长清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上下浮动。工作未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工时数计算工资。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三)特殊情况报学生资助工作组研究。

第二十条   酬金发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提交的考核表、工资表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并提交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酬金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因用人单位未按时报送考核表等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发放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时,用人单位需向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补发申请,并负责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稿)》(鲁女院发〔2020〕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