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

发布时间:2023-12-1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评选名额、标准按照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22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400元。

(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要求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九月份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评审程序

(一)学校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每年九月份依据申请条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各学院组织初审,国家助学金初审结果应在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各学院审核后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四)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六、发放与管理

(一)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账户。

(二)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和铺张浪费者,一经核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决定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所获国家助学金,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诚信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