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19]30号)、《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20)2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与条件
(一)减免对象
1.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山东籍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定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孤儿、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严重残疾学生和优抚家庭子女等;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靠家庭及学校其他资助途径难以足额缴纳学费,已办理缓缴学费手续,且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5.其他根据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必须减免的。
(二)减免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山东籍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定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二、减免额度
(一)对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山东籍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定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8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
(二)在我校就读的孤儿免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免交学费和住宿费。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严重残疾学生、优抚家庭子女等减免学费,具体减免学费金额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批。
(四)对修读两个及以上专业的学生按照主修专业学费标准予以免除,因重修、补考产生的学费不免除。
(五)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学费的学生,不再重复减免。
三、申请程序
每年9月30日前,在我校就读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当学年免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进行审查,审查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校将在校生信息和新生录取信息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比对的信息进行身份核实。
四、学费减免
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将免学费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学费减免手续,对于学生已缴纳的学费,及时予以退还。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