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9-1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国家、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据本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下拨的资助工作专款;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经费;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年级、专业)的材料收集、评议和推荐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资助项目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主要资助或奖励项目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爱心一日捐”等。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五)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六)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为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七)“爱心一日捐”是由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山东省教育工会委员会等部门倡议的,原则上职工个人捐赠一天的经济收入,按规定程序可以用于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主要资助或奖励项目有学校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缓、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

(一)学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分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6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4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300元。学习进步奖学金根据学习成绩提高名次,每人奖励分别为150元和200元。

(二)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原则上每学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10名,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校内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

(四)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技术性岗位每月发放360元,普通性岗位每月发放240元。

(五)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补助额度为2000-5000元。

(六)学费减、免、缓是学校对部分确因经济所限、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少、免除或缓缴学费。

(七)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是指被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校核实后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由捐资方和学校共同签订相关协议,学校按照协议规定的名额和标准组织评定和资助。

第四章  申请资助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资助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申请各项资助,已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相关资助的应予以取消: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四)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五)孤儿;

(六)重点困境儿童;

(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八)烈士子女;

(九)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十)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消费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六章  资助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的各项资助项目实施校、学院二级管理。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缓等资助项目的评定,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如学生对资助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应在15日内,根据调查落实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冒领、无故拖延发放资助资金,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各类资助项目的具体执行参照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