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48号文件

发布时间:2009-09-2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山 东 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 东 省 军 区 司 令 部 文件

山 东 省 军 区 政 治 部

鲁政办发【2002】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军区司令部

山东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48号文件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

学生军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人民武装学校,济南铁路局人民武装部: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布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 明确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和要求

学生军训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学校教育和国防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为依据,通过组织学生军训,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从2002年期,各地要将学生军训列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列为考查科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军事理论课教育时间为36学时,军事技能课训练时间为3周,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军训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重新修订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二、学生军训工作机构

全省的学生军训工作在省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负责。省教育厅要健全学校国防教育(包括学生军训)工作机构,明确一个处室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学生军训工作;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承办学生军训日常工作,“山东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军区司令部。高等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学生军训工作。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个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明确工作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指导学生军训工作。

三、学生军训工作的师资配备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学生军训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学校聘任与部队派遣军官相结合的办法解决,派遣军官主要担负本区域内重点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军事理论课的教学任务;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工作,主要由学校聘任军事教师承担。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所需军事教师,采取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解决。普通高等学校聘任军事教师的数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军事教师要选配政治思想好、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一定军事素质和训练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普通高等学校专门从事军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军事理论课教师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教师同等待遇。

四、学生军训工作的保障

省级财政拨款的高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市级财政拨款的高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市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战士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补助等。军训经费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五、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保证军训内容和课时的落实,为学生军训创造良好条件。要通过军训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