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征兵有关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2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9年冬季征兵命令》,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征兵任务的分配

各省、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国民教育比较发达的市、县(市、区)和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适当增加征兵任务。

二、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海岛、边境地区,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放宽的具体地区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北京、上海市征集的新兵为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条件具备的地区,可视情取消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征集的女青年,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2009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9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统一参加户口所在县(市、区)征兵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其他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也可按此原则办理。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少数民族青年征集的比例。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尽可能征集一些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

三、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岁。女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19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高职(专科)和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年龄参照男兵征集年龄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2009年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四、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填写2009年12 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征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集时间

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征集,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新兵从征集地区起运的具体时间,由部队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商确定。为驻西藏、新疆部队征集的新兵需空运进藏、进疆的,征兵开始的时间可适当提前,并应于11月25日前将新兵运至空运集结地。为武警上海市总队征集的新兵于11月 5日前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