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户口注销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2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市公安局、各市人名政府征兵办公室:

近年来,为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各级兵役机关普遍加大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的征集力度,有效提高了兵员质量。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公安部、教育部等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应征入伍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现就认真做好应征入伍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户口注销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当年应征入伍,其户口已迁至学校驻地的,凭《入伍通知书》在学校驻地注销户口;未迁至学校驻地的,凭《入伍通知书》在现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

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后在军队院校培训期间被淘汰的,按照《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2005】政联字第2号)的规定处理。

三、普通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其户口已迁至学校驻地的,凭《入伍通知书》在学校驻地注销户口;未迁至学校驻地的,凭《入伍通知书》在现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

四、普通高校在校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服役中途因身体原因退出以及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回原就读学校复学的,应在原户口注销地办理户口恢复。退出现役后不回原就读学校复学的,一律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

五、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服兵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属于义务兵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予以恢复户口;属部队军官的,按照公安部、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58号)执行。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迅速传达到基层派出所和辖区普通高校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