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公寓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2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与秩序管理,保障入住学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营造平安、温馨、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生公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人员进出公寓的检查登记制度。学生进出公寓应自觉主动刷卡,不得冒用他人校园卡,不得代他人刷卡。校内工作人员因公进入学生公寓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或有关证明,经值班管理员同意和登记后方可进入。外来人员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第三条 学生应遵守公寓会客制度,未经批准,禁止将校内非本公寓人员和校外人员带入。

第四条 学生公寓楼实行定时开关楼门、定时供电制度。正常教学期间,早6:00开楼门,晚22:30关楼门,晚23:00学生宿舍熄灯。无特殊情况不得早出晚归或夜不归宿,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出具学院书面证明。临时有急事者应由本宿舍宿舍长或班长签字确认,在公寓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出入,之后由宿舍长或班长报至学院。

第五条 学生公寓楼晚间正常关门后至凌晨1点前返回学生公寓的,视为晚归;凌晨1点前仍未返回的,视为夜不归宿。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作息时间,午休时段和熄灯后禁止大声喧哗、吹拉弹唱和进行其它有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大件物品进出登记制度。禁止任何人从学生公寓私自运出学校的家具、物资、设施、设备等。值班管理员可对学生携带的大件物品进行检查、登记,学生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大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手机要随身携带,笔记本、相机等贵重物品要锁入橱子中或采取其他防盗措施。

第九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保管好房门钥匙,不得将房门钥匙转借给他人,离校或调换宿舍时应将钥匙交回公寓管理部门,钥匙遗失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不得私自更换、加装锁具或配制钥匙。

第十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聚众滋事、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

第十一条 爱护公共设施,严禁踢、踹、砸门窗、墙壁、天花板和其他设施。严禁攀爬公寓楼门窗、阳台、外墙,禁止进入楼顶、天台。

第十二条 公寓内严禁从事出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不得散发传单、张贴广告。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带入、饲养猫、狗、兔、鸟、仓鼠等宠物。一经发现,学校将进行查缴,并根据《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禁止涂污、涂改、毁坏、揭除学校张贴的正式文件。

第十五条 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要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干扰道路通行,机动车不得高速行驶,不得鸣喇叭。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