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2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负责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学生公寓各项工作。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处,履行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文化建设、监管物业公司工作。

第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以学院为主的教育管理和以物业公司为主的物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卫生、纪律等工作主要由各学院负责;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安全、卫生、维修等工作主要由物业公司负责。各学院和物业公司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发挥大学生自律组织在维护学生公寓良好秩序、文化建设、反映住宿建议和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水平。

             第二章 住宿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住宿学生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学生公寓内的服务设施,接受各项服务。

(二)参与民主管理,对学生公寓物业服务给予评价,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在公寓内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但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不得干扰公寓正常管理秩序。

(四)参加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教育、服务活动。

(五)对学生公寓管理人员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住宿学生的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

(二)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管理。

(三)节约能源,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赔偿。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文明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七条  公寓管理中心制定住宿方案,以学院为单位分配房间,学院以班级为单位合理安排房间和床位。公寓管理中心和学院适时调整学生宿舍,提高房间利用率。

第八条 学生应在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归寝;未经批准,不得在学生公寓外住宿。

第九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退宿、调整宿舍或床位,应凭有关单位或部门的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住宿。确因特殊原因需住宿者,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住宿。

第十一条 未经允许严禁留宿校外人员,严禁留宿异性和违法分子。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和各学院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及时处理各种安全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人员进出和大件物品进出检查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工作人员因公进入学生公寓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

第十四条 爱护公共设施,妥善保管门窗、锁具、桌椅、橱具等,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报修。保管好个人现金和贵重物品,发现盗窃、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遵守学生公寓安全防火、安全用电相关规定,爱护消防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在公寓内使用加热炊具和明火,不燃放爆竹、焚烧物品,不得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更改线路等。

第十六条 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秩序,公寓内严禁从事经营活动、酗酒、吸烟、打架斗殴、赌博等,宿舍内不存放危险有害物品,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章 环境和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维护学生公寓良好的卫生环境,公寓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将垃圾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八条 节约能源,反对浪费,公寓内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学生宿舍用水免费,用电实行“定额补贴,超额付费”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建立学生卫生检查制度,督促、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文明习惯。

第二十条 学生应搞好宿舍内务和个人卫生,宿舍内不得饲养宠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与综合测评挂钩,对在公寓建设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对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