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宿秩序,加强房间管理,提高学生公寓房间利用率,结合学生公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生住宿方案及宿舍房间的日常管理,负责党团活动室、办公室、值班室等各类房间的设立、分配和调整。房间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占用。
第三条各学院根据公寓管理中心的住宿方案合理安排学生房间和床位,在新生报到3周内,对房间进行整合,做好住宿信息统计,并报送公寓管理中心。
第四条新生入校时,应按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公寓管理中心对房间或床位进行调整时,学生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因复学、补录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床位的同学,须持《学生公寓入住申请审批表》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经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入住。
第六条因转专业、专业整合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宿舍调整的,须持《学生公寓调宿申请审批表》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调宿手续,经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毕业离校、培训到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一年者应该办理退宿手续。
第八条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住宿,未经允许严禁留宿校外人员,严禁留宿异性和违法分子。
第九条未经批准,禁止进入加贴封条的公寓楼或宿舍房间。
第十条寒暑假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住宿,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留校住宿。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