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4-0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4〕18号)、《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9]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学生)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

(一)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评选名额按照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六)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 (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 (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 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八)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评审要求

(一)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评审程序

(一)学校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每年九月份依据条件组织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学院审核后将汇总表、申请表(附本人上年度学习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省教育厅。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吸烟、酗酒。如有违反,将取消奖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

(三)学校要加强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弄虚作假,将取消资格,收回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七、附 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