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4-0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促进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精神,特修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名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到30% (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四、评审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五、评审程序

(一)学校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依据条件组织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学院初审评出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汇总表、申请审批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材料后,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四)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学校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如弄虚作假,将取消资格,收回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山东女子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鲁女院发〔2020〕42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