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
(一)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与档次
(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与学习成绩挂钩,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4.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5.孤儿;
6.重点困境儿童;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烈士子女;
9.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10.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根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综合评定。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二)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每学年开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四)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各学院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五)各学院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学生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小组提出。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八)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小组每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消费数据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根据复查、核实情况及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二)各学院应积极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不奢侈浪费,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不能夸大虚报,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诚信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女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鲁女院发〔202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