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4-2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全省总名额和各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生源结构等因素,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励志奖学金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励志奖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市级财政部门。

8月31日前,省教育厅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高校在开展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高校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同志、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高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本校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各市应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市级评审结果。每年10月31日前,各市教育部门、省属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励志奖学金终审结果。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31日前,高校将当年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