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排名范围按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我省总名额和各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每年7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市级财政部门。
8月31日前,省教育厅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高校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同志、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各市应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市级评审结果。每年10月25日前,各市教育部门、省属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国家奖学金省级评审结果和省政府奖学金终审结果,并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31日前,高校将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