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2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综合素质评价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五育并举”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五条 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由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育素质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德育素质评价成绩(S,15分)+智育素质评价成绩(S2,65分 )+体育素质评价成绩(S3,6分)+美育素质评价成绩(S4,6分)+劳育素质评价成绩(S5,8分)+扣分项(S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一)德育素质评价(15分)

1.评价内容

主要考查学生在思想政治、品德修养、学习态度、安全意识四个方面的综合表现。

(1)思想政治

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关心国内外大事,认真学习时事政治,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活动,主动向党组织靠拢,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品德修养

诚实守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 孝敬长辈、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心存感恩、珍爱生命;树立公民意识、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网络道德,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合理用网。

(3)学习态度

坚持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勇于探索,践行“坤德含弘 至善尚美”的校训精神;积极参加大学生科技学术活动,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勤制度,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4)安全意识

自觉学习国家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国家安全教育活动,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参加防诈骗、防意外伤害、疫情防控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个人安全防范能力。

2.评价方法

德育素质成绩由师生评价、德育计分两部分构成,两部分分数相加为德育素质的最终得分,满分15分。

德育素质评价成绩(S1)=师生评价得分(D1)+德育计分(D2)

(1)师生评价(5分)

各学院根据学生互评和辅导员评价合理制定标准。师生评价等级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分别为5分、3分、0分。其中,优秀等级人数不超过专业或班级人数的30%。

(2)德育计分(10分)

德育计分内容包括参军入伍、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 信、尊老爱幼、文明校园创建、服务集体、参与德育教育活动等方面,得分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日常行为表现良好者计基础分4分;参军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当学期可计2 分;当学期获评院级“文明先进个人”的学生可计1.5分;当学期获评校级“文明之星”的学生可计2.5分; 当学期在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中任职的学生和学生干部,可计:


 职务 分数  职务 分数
 

校学生会、自律会、易班工作站、“到梦空间”工作站主席团

 5  

院学生会、自律会主席团

 4
 

校学生会、自律会、易班工作站、“到梦空间”工作站正副部长,记者团、校青年媒体中心等学校各行政部门所辖的学生组织负责人

 4  

院学生会、自律会正副部长

 3
 

校学生会、自律会、易班工作站、“到梦空间”工作站干事,记者团、校青年媒体中心等学校各行政部门所管辖的学生组织成员

 2  

院学生会、自律会干事

 1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负责人

 3  

班长、团支书

 3
 

班委成员、团支部委员

 2      宿舍舍长  2


注:1.各部门根据《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自行制定考核标准。

2.任职期满且考核为优秀者,按系数为1.2计算分数;考核为合格者,按系数为1计算分数;不合格者不加分。

3.优秀比例不超过同级别参评总人数的 30%。

4.若有多项任职,按就高原则计分,不重复加分。

(二)智育素质评价(65分)

1.评价内容

主要考察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两个方面的综合表现。

2.评价方法

智育素质成绩由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两部分构成,两部分成绩相加为智育素质的最终得分,满分65分。其中学习能力分数上限区间为55-60分,创新创业能力分数上限区间为5-10分,由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数比例。

智育素质评价成绩(S2)=学习能力得分(Z1)+创新创业能力得分(Z2)

(1)学习能力

学习能力得分根据学生学业成绩计算。各学院以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学期平均学分绩点(GPA)为依据并换算为百分制。换算公式为:Z=(学期平均学分绩点+5)*10*C%(C为学院确定的Z 的分值,范围为55-60)。

(2)创新创业能力

创新创业能力包括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专业竞赛、职业资格认证、专业资格考试、发表论文或作品、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学术交流、创业实践等创新创业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各学院可参照《山东女子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 法》《山东女子学院关于鼓励本科生发表论文及申请专利的实施意见》《山东女子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确定。创新创业成绩累计不超过学院确定的 Z2,分值(Z2=65-C)

(三)体育素质评价(6分)

1.评价内容

主要考查学生在体质水平、体育行为两个方面的综合表现。

2.评价方法

体育素质得分由体质水平和体育行为两部分构成,满分6分。

体育素质评价成绩(S3)=体质水平得分(T1)+体育行为得分(T2)

(1)体质水平(2分)

体质水平成绩主要根据当学期学生体测成绩评定,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计分标准,满分2分。

(2)体育行为(4分)

根据学生参加院级及以上的各类体育活动的等级、次数及获奖情况,由各学院结合专业特点认定活动类型,制定计分标准,满分4分。

参加由体育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的山东女子学院运动队的学生,每学期由教练员进行等级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得分分别为2分、1.5分、1分。

(四)美育素质评价(6分)

1.评价内容

主要考查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与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2.评价方法

美育素质得分由基础分和活动分两部分构成,满分6分。

美育素质评价成绩(S4)=美育基础得分(M1)+美育活动得分(M2)

(1)美育基础(2分)

每名学生的美育基础分为2分。

(2)美育活动(4分)

根据学生参加院级及以上的各类艺术文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摄影、影视、诗歌、书法等)的等级、次数及获奖情况,由各学院结合专业特点认定活动类型,制定计分标准,满分4分。

(五)劳育素质评价(8分)

1.评价内容

主要考查在日常劳动、劳动教育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2.评价方法

劳育素质评价由日常劳动和劳动教育实践两部分构成,满分 8 分。

劳育素质评价成绩(S5)=日常劳动得分(L1)+劳动教育实践得分(L2)

(1)日常劳动(5分)

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卫生责任区净化、校内公共区域维护、文明宿舍创建等日常劳动。学期内获“校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次加2 分。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设计项目和权重,有劳动实践课的年级应将课程成绩纳入评价,满分5分。

(2)劳动教育实践(3分)

引导学生主动到农村和基层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积极参加校院两级组织的校外劳动实践活动。各学院可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设计项目和权重,满分3分。

第六条 扣分项

由学院、班级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记实,形成扣分项最终结果。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8分。

(二)受记过处分者,减5分。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4分。

(四)受警告处分者,减3分。

(五)其他不良行为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扣分分值。

第七条 学生如有以下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

(二)有其他重大违法现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四)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60分的;

(五)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组织实施机构

(一)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指导、组织与审核。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二)各学院成立以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务主任为成员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各学院根据实际,以专业或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成立以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3-6人)为成员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第九条 组织实施步骤

(一)个人自评

学生进行自我总结,向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师生评价

专业或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三)班级公示

专业或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收集原始记实材料,全面审核学生各项评价成绩和总成绩,并面向学生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专业或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组长、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后,将评价结果报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复核。

(四)学院复核

在复核中若有异议,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需根据情况及时作出解释或调整,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生异议处理

如学生对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学院自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并向申请人进行说明。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审核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学生工作部(处)自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结论。

第十一条 特殊说明

(一)同一学期内,同一成果(作品、成绩、项目和事迹等) 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取其最高分,不累计。

(二)学生以集体或团队名义申请的各项计分,有排名顺序的,排位第一者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有主次之分的,主要成员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 1/2;无排名顺序的,都计全分;指导老师排名第一的,学生排名提前一位认定。

(三)转专业学生转入前一学期的综合素质评价,在原专业或班级参加综合素质评价。

(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休学、交流交换学习等特殊情况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由学院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女子学院大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鲁女院发[201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