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01-1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山东女子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班主任工作,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发挥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工作职责

(一)负责的工作

1.学风建设工作。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勤奋好学的良好习惯;开展学习方法交流,指导解决学生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杜绝考试作弊现象。

2.学习指导工作。班主任要经常深入课堂了解教与学的情况,经常与任课教师、教学秘书联系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学生根据教学计划和自身特点制定个人成长规划;负责做好学生的重修、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工作。

3.科技文化活动指导工作。班主任要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和文娱、体育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4.班风建设工作。带领全班学生积极参加争创优良学风班活动,坚持班级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班委会和班会,集中对学生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进行讲评、讨论、解决,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培养班级荣誉感和团结友爱、积极向上的优良班风,树立正气。

(二)协助的工作

1.协助辅导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学习和生活情况,重点做好“经济困难”、“学习困难”、“心理困难”、“创业就业困难”等特殊学生的工作,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2.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班级的实际出发,开展各种适合大学生特点的思想教育活动,做好入学教育、校规校纪教育、安全教育以及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思想教育工作。

3.协助辅导员做好班级干部建设工作。协助做好班委、团支部干部的选配、考察工作,经常参加班委、团支部会议,指导班干部开展工作。协助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组织发展工作。

4.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的综合测评、先优评比、奖助学金以及困难补助的评审发放等工作。

5.经常和辅导员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参加班主任工作例会,定期向学院汇报班级工作情况。

第二条  任职条件

1.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拥护党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工作,身心健康,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3.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善于把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与教育管理工作有效结合。

第三条  选聘和管理

1.班主任的选聘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班主任名单于学年初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2.班主任可从热心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扎实、业务水平高的专业课教师中选聘,也可从符合条件的思政课教师、管理干部中选聘。

3.班主任的管理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处负责对班主任工作的指导,各二级学院负责班主任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考核。各学院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例会和工作研讨会。

4.班主任任期为3-4年,原则上应带满一届学生,每名班主任一般负责1-2个班,辅导员担任班主任者带班数量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工作考核

1.班主任的考核工作于每学年末进行(一般为每年6-7月),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各学院成立班主任考核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表现、工作能力、履职尽责、工作效果和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参考附件《山东女子学院班主任工作测评表》)。考核方式一般通过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学院综评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进行。具体考核程序如下。

1)个人自评:班主任按照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学年工作,并向所在学院提供个人工作总结、工作记录等相关材料。

2)学生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组织班主任所带班级学生对班主任工作进行测评,测评采取不记名方式,参评学生不得低于所带学生数量的 80%。

3)学院综评: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根据个人自评、学生测评、班主任日常工作及效果等情况,综合确定评定等级。

4)公示:初评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综合评价情况确定。优秀一般不超过学院班主任总数的20%且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为优秀:

1)多次缺席班主任培训、例会的;

2)所带班级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3)连续 2 个月不在学校工作的。

另外,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确定为不合格:

1)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2)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3)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利用工作便利,侵害学生权益的;

4)在测评中,总体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总票数超过30%的。

3.学生工作部(处)将班主任的考核情况按学年进行汇总、建档,并报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备案,作为晋升职务、评聘职称和评选先进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工作待遇

1.班主任津贴按每生每月1.5元发放,不足30人的班级计45元,一年按12个月发放。

2.学校对优秀班主任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附则

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女子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鲁女院字〔2012〕1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2.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