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评定比例和金额
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分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人每学期500元;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期300元;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7%评定,每人每学期200元。
2.学习进步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有突出进步者。学习成绩在班级中较上一学期提高20-25个名次,每人奖励50元;提高26个名次以上每人奖励100元;不足30人的班级,提高名次50%以上每人奖励50元。学习进步奖学金无评奖比例限制。
三、评定标准
1.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坚持“考察学习成绩为主,兼顾综合表现”的原则,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
2.综合奖学金以专业为单位评定,学习进步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评定。
3.评比学期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不及格现象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四、评选程序和发放办法
1.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在学期综合测评基础上进行。
2.评定工作以学院为单位组织,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工作一般在每学期第一个月进行。
3.各学院对获奖学金的学生,按照评比条件和比例,逐一审核研究,不得降低奖项、增加下一奖项比例,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4.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学院评选情况,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下发表彰决定,落实奖学金发放工作。
五、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