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2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巧,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机构组成。学校成立“山东女子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校团委、后勤处、各学院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人员保障。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下设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3—5人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聘请有专业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充实队伍中来。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各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学院分管书记负责,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心理辅导员应积极协助分管书记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各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灵天使在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五条 物质保障。学校要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提供办公室、个体心理咨询室、团体心理辅导室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必备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并按照心理咨询的专业要求科学地布置心理咨询场所。

第六条 经费投入。为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学校要保障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项经费,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普查,专业书籍和音像制品的购买,咨询员业务培训,外请专家讲座、咨询、督导,办公设备、训练设备的购置等。

第三章 心理危机预警干预工作的机制

为确保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快捷有序地开展,学校要在"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对学生的心理危机状况实行“每月报告制”,并使之成为学校危机干预预警机制的有力组成部分。

第七条 建立宿舍、班级、学院、学校四级预警系统。

(一)一级预警:宿舍。充分发挥宿舍心灵天使的骨干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多与同学沟通交流,了解心理状况,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心理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二)二级预警:班级。充分发挥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心理状况和动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心理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三)三级预警:学院。学院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学生工作负责人、心理辅导员、班主任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填报《山东女子学院重点关注学生情况登记表》,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地干预。

(四)四级预警:学校。学校应认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来的高危学生重点关注,协同学院主动对学生进行危机干预工作。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和校医院医护人员若发现来访的学生有严重的心理问题,应及时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并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填写《山东女子学院重点关注学生情况登记表》。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的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四章 预警对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以及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现严重疾病(传染性的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费用很高又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受辱、受惊吓(当众受到羞辱;受到严重惊吓,如看恐怖片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或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等。

(四)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五)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且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等。

(六)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七)出现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网络、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五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大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理咨询中心、各学院、心理协会以校报、广播、宣传栏、网站、专题讲座和活动等多种阵地和形式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大学生认识自身,了解心理健康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途径,使大学生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自觉地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使大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自觉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解析心理异常现象,使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主要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第十一条 开展大学新生心理普查。心理普查是建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机制的基础,是早发现、早干预、早预防心理问题的主要措施。开展大学生心理普查,发现心理素质方面的缺陷,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与学院共同定期追踪观察,对这些可能发生或正在处于心理危机的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干预与援助。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危机的内涵、情形以及帮助和干预的方法。

第六章 干预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心理咨询与治疗系统。

(一)对于危机症状表现不突出、危机程度不高的学生,应建议到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接受心理咨询;如有必要,必须马上到有关医院心理门诊接受诊断和治疗。

(二)对精神障碍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者,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保卫处及相关学院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障碍鉴定;经鉴定其事发当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治疗的决定,相关学院将其送往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施强制治疗,并及时通知其家长。

(三)学生在休学或接受治疗期间,学院应与主治医生或家长保持联系,了解学生有关情况,督促学生积极治疗,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第十四条 建立阻控系统。

(一)对学校范围内可能诱发大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情景等刺激源,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应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高危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

(二)对高危个体遭遇刺激后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隔离措施。

(三)心理咨询教师和医护人员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时,不应随意让学生离开,而应立即报告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和学生所在学院,以便得到有效的监控和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监护系统。

(一)对有心理危机但尚能坚持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宿舍同学为主的学生监护小组,随时监护其安全,定期反馈辅导员和心理健康辅导老师;必要时学院通知其家长来校负责监护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二)对经专家组确认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发现有自杀意念及出现自伤自残行为的学生,学院要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商议处理事宜。在将学生安全移交给家长之前,安排专人对危机学生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防止危机程度进一步加深。必要时由学校保卫处派人对危机学生实施隔离或送往安全环境监护。

(三)对自知力不完全或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现监护。

第十六条 建立康复干预系统。心理危机事件处理完毕后,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应对危机事件卷入人员进行心理康复干预,尽快恢复他们的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七条 建立后期跟踪系统。

(一)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了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表明该生能够进行正常的学习与生活。

(二)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安排学生干部关心帮助该同学适应正常的学习生活。学院心理健康辅导老师、辅导员定期与其谈心,并填写《重点关注学生情况反馈表》及时报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三)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在学院的协助下对学生进行后期跟踪,专家组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以定期或随访咨询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水平鉴定,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尽可能减少复发。

(四)对因自杀意念强烈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应有家长陪护。学院要密切关注,防止该学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并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家组定期对其心理健康状况程度进行评估。

第七章 心理危机干预快速反应机制

第十八条 一旦发生学生自杀或伤害他人等心理危机突发事件,学生所在学院和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获悉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同时立即赶赴现场。由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心理危机干预快速反应机制。

(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实施紧急援救,学生工作处负责现场协调。

(二)校医院负责对危机学生实施紧急救治或协助120人员进行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至就近医院救治。

(三)保卫处负责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刺激,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和善后工作。

(四)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危机学生以及危机卷入人员的情绪,后期继续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

(五)学院负责联系学生家长到学校处理相关事宜。辅导员积极做好学生情绪安抚以及家长的沟通、疏导工作。

(六)对自杀未遂的学生,通知家长将学生送至专业机构治疗,或回家进行休养治疗。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保卫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对需要监护的学生,参考第十一条。

(七)宣传部负责信息的统一管理和与媒体的协调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所有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快速反应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学校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包括:

(一)参与心理危机干预事件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告后,无故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有效干预时机;

(二)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

(三)擅自对外发布消息,制造混乱;

(四)违反保密原则,随意泄露学生信息,侵犯学生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针对本单位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单位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出现失恋、学习困难、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等情况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联系时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