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鲁女院办字〔2013〕15号)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7]1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二)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只面向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并优先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四)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二、管理机构
(一)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学校相关政策、审批相关工作文件,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各学院负责管理本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工作职责
(一)学校的职责
1.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2.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学生勤工助学。
3.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1.制定、修订学校相关政策和工作文件。
2.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各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3.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5.督导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禁止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6.其它相关具体事务。
(三)各学院职责
1.组织本学院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2.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3.提供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用工建议。
4.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四、岗位设置
(一)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三)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1.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既要保证学生劳动时间,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劳动时间不少于20小时,不超过32小时。
2.依据贫困生认定结果,确定并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学生。
(四)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五)固定岗位需要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设置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2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设置用人的用工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六)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七)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劳动报酬
(一)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按月计算。
(二)劳动报酬的计算,由校内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审核和批准。
(三)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考核和发放。
(四)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商定调整计划,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六、工作程序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用工单位勤工助学用工申报表》。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并审定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并负责向设岗单位推荐学生。用工单位原则上应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校内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工作,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并按要求报送《勤工助学上岗学生工作情况考核表》和《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报表》。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酬金和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按用工单位报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报表》标准,发放勤工助学劳动酬金。
七、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1.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3.可以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二)学生的义务
1.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管理的规定;
2.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真实信息介绍自己的情况。
八、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工单位的权利
1.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2.用工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酬金的建议;
3.对于未认真履行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影响用工单位工作者,用工单位有权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降低当事学生勤工助学劳动酬金的建议;
4.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
2.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单位的情况和工作要求等;
3.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违规及不适宜的工作;
4.按期、足额支付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5.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九、附则
(一)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