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山东省政府奖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
(鲁女院办〔2012〕7号)
为进一步规范奖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5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学助[2012]11号)文件精神,特修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一)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名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三、申请条件
(一)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三)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评审要求
(一)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九月份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五、评审程序
(一)学校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每年九月份依据条件组织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审核后将汇总表、申请表(附本人上年度学习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果报学校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省教育厅。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省政府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吸烟、酗酒,如有违犯,将取消奖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
(三)学校要加强对省政府奖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如弄虚作假,将取消资格,收回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