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鲁女院字〔2013〕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德智体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 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对毕业年级学生可以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张贴非法宣传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听劝阻和制止,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罢课、罢餐,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带头扰乱学校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以某种不当行为挑动同学起哄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餐厅、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滋事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公寓楼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破坏公共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教育管理、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学校工作人员依校规校纪从事正常管理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故意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私揭他人邮票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发布的文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以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被司法机关按刑事案件立案审查,虽然未被判处刑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盗窃、冒领、诈骗、非法募捐等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者:
1.涉案金额不满200元或盗窃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涉案金额在200-4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涉案金额在500-9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涉案金额在1000-1999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偷窃公章、机密文件、重要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盗窃、破坏图书者,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劫者
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诈骗后果严重或多次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直接作案,明知是赃款、赃物,为作案提供条件,故意包庇或者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涉案价值较大,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为作案者放哨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并处以适当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不足100元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遵守秩序、不听从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违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伤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下列之一者,加重处分。
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者。
(九)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受伤者,承担被打人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十)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
1.雇佣或勾结校外人员入校威胁、恫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2.雇佣或勾结校外人员入校打架,殴打他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雇佣或勾结校外人员入校持械打架斗殴,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采取正当防卫行为者,免予处分;正当防卫过当者,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二条 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侮辱女性,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生活作风不良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异性,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谈恋爱行为越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达下列学时(上课以实际授课时计,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6学时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学时以上19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20学时以上29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学时以上39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以上49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协同作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弊两次及其他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弄虚作假的,根据学校认定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住宿安排,扰乱公寓住宿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私自留宿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纠纷等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同宿舍成员留宿他人,知情不报或有意包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无故夜不归宿、经常晚归或早出者,经教育不改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内吸烟、焚烧物品、燃明火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存放或使用违禁器具,除没收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偷电、私拉电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破坏、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妨碍抢险救灾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者,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进出公寓逃避、拒绝接受检查,不刷卡、代刷卡,帮助校外人员逃避、抗拒检查,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私自装修装饰墙体、改变家具设施布局、结构,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私自更换、加装门锁或将宿舍钥匙私借他人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进行经营活动,随意丢弃废物,教育不改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滋事或经常酗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非法经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涂改证明证件,骗取多余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从因特网浏览、下载、传播反动、淫秽内容; 或在因特网上诋毁他人名誉并给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与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故意攻击、删改他人信息资料,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安置在学生公寓、教学楼、图书馆等场所的公共物品、设施,不得损坏、私自拆卸、挪用,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5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4.价值2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七)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从轻、从重和加重处理的认定及适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拒不承认或改正错误,拒不赔偿损失或拒不恢复原状的;
2.以造假、说谎、订立攻守同盟、诬陷他人等方式妄图推卸、减轻责任的;
3.胁迫、教唆、诱骗他人违纪,或有意包庇他人违纪的;
4.连续违纪或累计三次以上的;
5.在群体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组织策划的;
6.违纪行为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严重人身伤害,社会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7.其他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1.及时、主动承认错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及时、主动赔偿公私财物损失或恢复原状的;
3.积极配合学校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的;
4.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行为的;
5.被胁迫、诱骗进行违纪行为的;
6.其他可认定为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三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权限
(一)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处。
(二)记过以下处分,一般由各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再行公布生效。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跨学院的或公共场所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协同保卫处和相关学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调查。对学生实施处分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和取证,由所在学院和保卫处组织实施。调查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过程、情节、责任、原因和危害程度等。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做出笔录,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询问人也应该在笔录上签名。此外,违纪当事人对自己的违纪过程、原因、危害应做出书面检查及陈述。
(二)审理。调查取证结束后,所在学院或职能部门应当对案卷材料进行认真地审核;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违纪情节和性质,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决定。做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处分种类,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学院、职能部门根据违纪行为事实和相关证据,依据本条例做出处分决定;超出处分权限的,向学校提交报告,由学校做出决定。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的决定自决定做出之日起生效。
(四)宣布。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所在学院向被处分者本人和一定范围内的学生宣布,将处分文件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上签字。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生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诉有关程序
(一)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由原处分决定单位、部门复议。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解除处分程序
解除处分必须由个人写出申请,所在学院作出鉴定,按原处分程序最终由给予处分的机构、单位审议作出决定,并在公布处分的范围内公布解除处分的决定。受处分后确已改正,各方面有明显进步,可根据现实表现,在一年后解除原处分。毕业前最后学期违反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而又情节严重者,原则上不予解除,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生效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无理拖延、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处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离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入学前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其他的退回家庭或抚养人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违纪处分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应规范行文,写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籍贯或出生地、政治面貌、所在学院、年级和专业;
(二)违反纪律行为或改正错误的事实及形成的结论;
(三)处分或变更、解除处分的依据;
(四)做出决定的单位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实行,此前学校颁布的关于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