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军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05-2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我国《兵役法》第八章四十三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的军事训练。”根据国家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课教学大纲》,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学生必须按军训计划规定的课目训练,并进行考试、考核。

二、训练必须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加强组织纪律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教官,团结同学。训练、听课应整队集合,进出操场、课堂必须喊报告。严格考勤制度,不得擅自离队,有事须报告和请假。每日认真填写出勤考核登记表,并由班、排领导签字认定,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三、严肃军容风纪,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训练上课必须统一着装,违者不得进入操场、课堂;不得喧哗、打闹、吃东西;不准看与上课无关的书报。进入操场、课堂,衣着整齐,仪表端正,讲究文明礼貌,不讲脏话、粗话。

四、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时出操、训练,熄灯后不得喧哗、打闹,宿舍内不得留宿无关人员。

五、训练中应注意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守党、国家、部队机密。

六、学生除刻苦完成各项军事科目训练外,应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训练生活,军训中适时进行歌咏比赛等。

七、加强内务卫生管理,严格执行《内务条令》,搞好室内外及个人卫生,军训期间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比。

八、学生必须参加军训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目的考核、考试,成绩与记载办法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九、学生因公或因病及其他特殊情况暂不能参加本期训练者,需提前写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者,需附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提出缓训,经本学院分管书记、医务室、教务处签署意见并报学工部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训。

十、在训练期间,集中训练因病请假,需持由校医务室开的病假条,请假在一天以上者,需军训领导小组领导批准。病、事假超过训练时间1/3以上者,应参加补训。

十一、军事理论课授课期间申请病假,需由校医务室出具病假证明。事假由本学院分管书记开具证明。病、事假超过授课课时1/10者,应参加补修。

十二、训练结束时,个人应写出军训总结,对军训中表现优秀的先进个人与集体,分别给予奖励。先进个人的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十三、对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训练及军事理论课迟到十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课堂,并按照旷课计。(迟到三次计旷课一节)旷课三节取消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

(二)训练中出现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顶撞各级领导等严重违纪的行为,军训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重训、取消训练资格等处理,取消训练者军训课成绩按零分计并参照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四、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十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