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2-26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学校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生公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各学院负责学生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宿舍内的防火检查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检查和处理;公寓管理部门在学校消防安全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校范围内的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演练以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寓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做到“三懂”、“三会”:懂本公寓的火灾危害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处理险兆事件;会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火警电话119)。学校定期对相应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第五条学生公寓室内外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电气线路的敷设、安装和维修应由持有上岗证的正式电工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单位和个人如需在公寓内敷设电气线路,应向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出具学校准许敷设的相关证明或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在学生公寓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应持有上岗证。

第七条学生公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学生公寓走廊、楼梯、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堆放物品。

第八条学生公寓内禁止存放和使用以下三类违禁器具:(1)各种以油、气、乙醇、炭等为燃料的加热器具,包括但不限于酒精炉、煤油炉、煤气炉等;(2)各种大功率发热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热得快、电饭锅、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等;(3)各种以油、气、乙醇、炭等为燃料的明火照明器具,包括但不限于蜡烛、酒精灯、煤气灯等。

第九条学生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吸烟,严禁在楼内焚烧废纸、废物和其它物品。

第十条学生公寓按配置标准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随意破坏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宿舍人员离舍时,应拔掉连接到电源插座上的用电设备,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没收用电设备。

第十二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按照《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