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9-03-13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9〕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和青岛市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此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学校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具体措施。作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开展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为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学院成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我院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和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认定工作组,负责对本学院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指定专人组织本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评议小组,负责贷款学生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贷款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和统筹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做好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帐审查、划拨风险补偿金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新生和在校生,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八条 在读学生当年已获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条 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我院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总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按照我院实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3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继续攻读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 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进入还款期后,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每年还本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还款账户,邮政储蓄银行将从中代扣。

(2)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还款账户,邮政储蓄银行将从中代扣。

(3)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借款学生应提前30天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由各班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评议小组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定贷款初选人;由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组,对各班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评议小组推荐的贷款初选人进行审核并确定本学院初审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贷款学生初审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经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的学生凭申请表、高校贷款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职责:

(一)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贷款的真实信息;

(二)毕业后主动将信息变动情况通知本学院负责人及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所在学院职责:

(一)要接受或配合经办银行网点的调查、核实;

(二)建立本学院贷款学生档案,对本学院贷款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贷款学生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纪行为,准确掌握贷款学生有无可能导致休学的伤病,有无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等问题和是否按要求与银行保持联系等信息;

(三)要加强对本学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四)认真组织本学院贷款毕业生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并按要求上报信息。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经办银行核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册、贷款金额及贷款协议变动情况;

(二)加强对全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三)对全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四)按规定时间核实银行方面提交的贷款学生的风险金和贷款贴息相关信息;

(五)认真组织全院贷款毕业生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申请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2)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信用卡,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4)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不通知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