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20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生处、财务处及各院系开展学生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第三章 保障工作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处室应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院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院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院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既要保证学生劳动时间,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劳动时间不少于28小时,不超过32小时。以此为标准,测算出学校每月所需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依据贫困生认定结果,确定并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协调相关院系推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28-32个工时,酬金100元。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每月支付一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用人部门应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校外勤工助学:学生及所在院系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

协议书必须明确如下事项:院系、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