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05-15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资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使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后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及分工

贷后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工作的落实。要选拔一名相对稳定、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 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学院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划拨学院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等。

第三条 贷款合同的变更

贷款合同是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转学的贷款学生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手续。

(二)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必须提前还清贷款本息。

(三)休学学生休学期间自付利息,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四)转学院、转专业的贷款学生,须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四条贷款学生的档案管理

贷款档案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实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工作人员对学生贷后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历史的反映。贷款档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整理后备案的《助学贷款借款凭证》和《借款合同》、《学习证明》正本各一份;第二类是整理并自行留存的借款学生填写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表》。

第五条 留存档案的整理原则

(一)档案整理实行“统一归档,以借款学生为单位,分项目整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二)各学院负责收集学生贷款凭证,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表》,对档案的形成、收集及其完整性负有督促、检查责任。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负责集中整理、统一管理学生贷款档案,对档案负有整理、监督、指导、审查责任。

第六条 宣传与教育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贷款学生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流程及要求;开展普及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各学院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违反贷款协议的学生,采取停发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资格等措施,并视其情节提前收回贷款。

第七条 对贷款毕业生的管理

毕业时贷款手续办理

1、每年6月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贷款毕业生办理贷款信息确认手续,提醒学生还款、付息时间,主动签订还款协议,告知学生违约后果;

2、要求贷款学生毕业后每年主动与经办银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不少于两次,及时通报个人的有关情况,以便随时掌握毕业生工作、生活动态及偿还能力;

3、提醒继续深造(专生本)的毕业生办理展期手续;

4、学院将每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和诚信档案并入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情况和表现;

5、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二) 保持毕业后联系做好风险预测

各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交流沟通,掌握毕业生的信息。利用电话、书信、网络等联系方式,随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收入状况和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络方式的变化,及时掌握和上报可能影响贷款人按时还款的情况,有效预测和防范贷款风险。

(三)违约学生的处理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学生贷款合同有关约定,有关部门有权对违约学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采取如下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将违约学生的违约信息导入相应的各类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4、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贷款学生的违约情况;

5、督促贷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其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